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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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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551號相對人段体秀(MAYUREE TROMGTEAITRONG)(即林志修之繼承人)、林泰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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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4113年度司聲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段体秀(MAYUREE TROMGTEAITRONG)、林泰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55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段体秀(MAYUREE TROMGTEAITRONG)、林泰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黃柔葳
蘇林鳳嬌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淑珠
相 對 人 段体秀(MAYUREE TROMGTEAITRONG)(即林志修之
            繼人)
林泰永(即林志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五O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黃柔葳所提存之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其中關於林志修部分,准予返還。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五O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蘇林鳳嬌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整,其中關於林志修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宣4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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