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64號許李怡君,陳伯偉,廖振欽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金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許李怡君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6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振欽、被
告陳伯偉、被告許李怡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64號
原 告 姜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被 告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邱慧娟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