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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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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64號許李怡君,陳伯偉,廖振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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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金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許李怡君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6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振欽、被
      告陳伯偉、被告許李怡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64號
原   告   姜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被   告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邱慧娟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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