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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146號莊聖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1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聖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14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聖潔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宏仁
林莞淳
被 告 莊聖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