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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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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05號黃美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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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美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錦華  住
被   告 黃耀偉    住
      黃美欣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32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被告黃耀偉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被告黃美欣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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