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738號温宗興(WEN, TSUNG-HSIN,即王秀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及本院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957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温宗興(WEN, TSUNG-HSIN,即王秀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及本院函各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7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温宗興(WEN, TSUNG-HSIN,即王秀美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請准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債務人温宗興(即王秀美之繼承人)、温惠如(即王秀美之繼承人)、温子芸(即王秀美之繼承人)辦理如附表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債權人並應依說明五、六辦理。
㈡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五辦理,請查照。(如對價格無意見,毋庸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