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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000004號NELSON KA WAH TSE,VERA WANG(即王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VERA WANG(即王玥)、NELSON KA WAH TSE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VERA WANG(即王玥)、NELSON KA WAH TSE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 審原 告 吳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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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審被 告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CISCO SYSTEMS TAIWA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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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倫文(英文名:EVAN B. SLO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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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審被 告 思科系統(中國)研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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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世煒
再 審被 告 VERA WANG(即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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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SON KA WAH 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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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