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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10號曾百麒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百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百麒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百賢
被 告 曾何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