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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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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10號曾百麒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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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百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百麒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百賢  
被      告  曾何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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