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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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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救字第000041號葉雅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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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雅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原告邱美華與被告葉雅婷
          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邱美華  
代  理  人 曾伊如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北司小調字第126
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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