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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救字第000041號葉雅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雅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原告邱美華與被告葉雅婷
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邱美華
代 理 人 曾伊如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北司小調字第126
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