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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492號聯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秀、朱聯甲、朱聯高、張樹、陳昌、李良泉、朱素定、杜茂己、張瑪抱、杜進益、杜林香、黃耀宗、張蔡冷雪、陳有生之移轉管轄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聯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秀、被告朱聯甲、被告朱聯高、被告張樹、被告陳昌、被告李良泉、被告朱素定、被告杜茂己、被告張瑪抱、被告杜進益、被告杜林香、被告黃耀宗、被告張蔡冷雪、被告陳有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492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聯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秀、被告朱聯甲、被告朱聯高、被告張樹、被告陳昌、被告李良泉、被告朱素定、被告杜茂己、被告張瑪抱、被告杜進益、被告杜林香、被告黃耀宗、被告張蔡冷雪、被告陳有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春元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鳳揚
原 告 趙碧蓮
陳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被 告 聯華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秀
被 告 朱聯甲
朱聯高
張樹
陳昌
李良泉
朱素定
杜茂己
張瑪抱
杜進益
杜林香
黃耀宗
張蔡冷雪
陳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