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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125號胡保祥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3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保祥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保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2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胡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