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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8305號周重佑即周裕淵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58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重佑即周裕淵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3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重佑即周裕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本院113年3月25日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58305號執行命令(關於畸零股款新臺幣6元),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