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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89號游志誠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志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8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志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張德仁
被 告 游文章
游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31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