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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18號黃品綾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品綾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