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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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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85號王清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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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2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清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清賢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王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2,093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7,499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9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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