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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15號陳美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元113單禁沒字第2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美美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陳美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陳美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51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伍肆公克,及無法析離殘渣之外包裝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捌捌公克,及無法析離殘渣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