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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15號鄭原和即鄭清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3年度訴字第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原和即鄭清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1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原和即鄭
清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李怡萱
被 告 鄭原和即鄭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3,388元,及其中新台幣225,294元部分
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