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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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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809號謝東明、吳東柏、吳尚美、吳明眉、吳宜美、吳芳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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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獲字第116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東明、吳東柏、吳尚美、吳明眉、吳宜美、吳芳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809號債權人李麗秋與債務人謝東明、吳東柏、吳尚美、吳明眉、吳宜美、吳芳美間返還墊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謝東明、吳東柏、吳尚美、吳明眉、吳宜美、吳芳美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取回、領取之提存物【本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395號、109年度存字第1849號)】,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取回、領取。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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