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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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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39號被告潘慧莉、被告林明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閱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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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潘慧莉、被告林明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閱卷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承威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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