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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18號吳恩中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8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恩中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818號聲請人岳莙蕎與相對人吳恩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18號
聲 請 人 岳莙蕎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佳君律師
相 對 人 吳恩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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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