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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87號黄育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育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8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黄育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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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黄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7,050元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