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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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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002656號蘇信吉之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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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信吉之假扣押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656號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信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聲請人以新台幣oo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台幣oo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oo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oo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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