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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41號陳伯偉,廖振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金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