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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07號洪麗蘭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麗蘭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麗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