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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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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16號葉柏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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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3單禁沒字第2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柏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葉柏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葉柏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2.25公克,取樣0.02公克鑑驗用罄。

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含包裝袋2只)宣告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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