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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50號李美薇(原名李若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薇(原名李若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美薇(原名李若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徐子傑
被 告 李美薇(原名李若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利息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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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