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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067號宋瑞文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110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瑞文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0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宋瑞文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禁止債務人宋瑞文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節本2:債務人宋瑞文對第三人*之每期生存金、保險年金、紅利等繼續性債權,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