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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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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06號洪勝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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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小字第3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勝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0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勝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住同上
林宣誼  住同上
被   告 洪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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