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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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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75號被告張耀文、被告張秀滿、被告張花子、被告張清子、被告張林月勉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變更聲明㈡狀及陳報㈢狀、民事陳報㈣狀及歷次開庭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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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耀文、被告張秀滿、被告張花子、被告張清子、被告張林月勉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變更聲明㈡狀及數陳報㈢狀、民事陳報㈣狀及歷次開庭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宇晴

擬               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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