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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75號被告啟邦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告許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啟邦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
告許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啟邦興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告許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啟邦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亮瑜
許萌(原名:陳許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