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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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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75號被告啟邦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告許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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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啟邦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
      告許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啟邦興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亮瑜、被告許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啟邦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亮瑜 
        許萌(原名:陳許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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