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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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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000070號柏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宜枋之起訴狀繕本、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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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建字第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柏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宜枋之起訴
   狀繕本、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建字第70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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