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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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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00號宋岳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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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岳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岳陽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陳有延
  
被   告 宋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編號
借款別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460,000元
414,441元
15.4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60,000元
249,070元
15.47%
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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