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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00號宋岳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岳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岳陽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陳有延
被 告 宋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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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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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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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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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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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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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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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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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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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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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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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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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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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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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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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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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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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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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