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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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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53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柯明輝,陳奕均,陳鳳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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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訴字第1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明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明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柯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78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6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翁鏡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翁鏡瑄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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