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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53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柯明輝,陳奕均,陳鳳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訴字第1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明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明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柯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78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6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翁鏡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翁鏡瑄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