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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927號李維仁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4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維仁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9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維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