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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656號洪嘉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3交簡字第6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洪嘉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656號洪嘉偉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洪嘉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3年度交簡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嘉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