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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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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66號李明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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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享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明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李明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61萬3,191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12%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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