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66號李明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享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明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李明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計息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
|
週年利率
|
||
61萬3,191
|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6.12%
|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
|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