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8號廖孟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3訴字第3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孟娟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308號廖孟娟妨害風化案件,應受
送達人廖孟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孟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2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孟娟犯圖利容留、媒介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