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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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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1118號NOVI WIDYA ASTUTI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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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癸113審簡字第11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OVI WIDYA ASTUTI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簡德慶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NOVI WIDYA ASTUT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德慶 
輔 佐 人   簡士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95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118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5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德慶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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