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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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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12號陳仁洲之判決、民事承受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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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仁洲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仁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仁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萬7,05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3,032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54萬4,018元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萬7,0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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