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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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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000533號黃世昌之裁定、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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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世昌之裁定正本一件、開庭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黃世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賴玉倩  
      翁國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黃世昌  
      高銘萬  
      高泉立  
      高焜翔  
      高炳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琦  
被   告 高炳成  
      高傳慶  
      高健崴  
      魏廷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高志鵬  
      高志勇  
      高志裕  
追加被告  高釜禾田 
      高釜選  
      謝高來于 
      黃彥樺(兼黃芳隆之繼承人)
      鄭高麗燕 
      林麗卿  
      高建國  
      高紫姍  
      高千湄  
      高千黛  
      陳純雄  
      陳純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雄  
追加被告  陳美雲  
      梁陳美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瑛  
追加被告  王陳美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  
追加被告  陳美瑛  
      高陳清秀 
      高有義  
      高麗香  
      高麗秋  
            高寶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泰國  
追加被告  葉李月霞 
          
            李銘傳  
      李佩蓁  
      李秉翰  
      徐李月雲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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