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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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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3250號林孟君之執行命令及轉知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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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速字第73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孟君之執行命令及轉知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2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孟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黃湘茹
附件(節本):
一、禁止債務人林孟君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二、檢送債務人林孟君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債權,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兩造應依說明二所示之事項辦理,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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