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167號KHUSLEN AMGALAN(中文名:家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元113單禁沒字第16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KHUSLEN AMGALAN(中文名:家明)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KHUSLEN AMGALAN(中文名:家明)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KHUSLEN AMGALAN(中文名:家明)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USLEN AMGALAN(蒙古籍,中文名: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33號、112年度執他字第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共伍顆塊狀物,淨重貳點壹貳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壹壹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