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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30號沈冠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2訴字第10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冠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沈冠廷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沈冠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
被 告 沈冠廷
具 保 人 谷珮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谷珮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