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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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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540號黃鈺諴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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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正112易字第5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鈺諴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540號王士誠等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鈺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準時至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   別  正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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