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570號郁睿清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郁睿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57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郁睿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
            郁睿清  
            邱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