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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6號施恭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恭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6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施恭春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李雪嬌
被 告 施恭春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