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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584號張思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3簡字第158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思思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584號張思思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張思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3年度簡字第15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思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思思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