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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763號袁清林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3簡字第17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袁清林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63號袁清林侵占案件,應受送
達人袁清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7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清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清林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皮夾壹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