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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4602號陳立婷(原名:陳貴貞)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14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立婷(原名:陳貴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立婷(原名:陳貴貞)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OOOOOOOOOOOO收取解約金。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取後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