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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530號李采憶之履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48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1件定期履勘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530號債權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采憶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本院定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10時整赴現場履勘如附表不動產。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