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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972號王漢珠之賠償金額說明狀繕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49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漢珠之賠償金額說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972號原告陳秝緁與被告王漢
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賠償金額說明狀繕本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